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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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MB2826017X/2025-520214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2-0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许可等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承办机构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单位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投诉电话:0533-4297168
信函投诉: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102号(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533-4297168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区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