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对区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 第1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11370304MB2826017X/2024-5439819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18 发布机构: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对区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 第1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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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人大十九次会议

19建议的答复

                                                       博行审发20243             

杨雷代表

您提出的《突破创新,以县域次中心试点镇为契机,打造博山产业聚集地》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区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您提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建议采取承诺制进行办理,对于未按照承诺履行的项目,对发放的证件收回公示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议案办理情况,经认真研究,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情况

1.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区政府的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淄博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执收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区政府的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执收人防易地建设费。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3.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自承接区政府授权,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以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区政府下达确定的非税收入征缴任务,及时组织收入,确保两项费用应收尽收。

二、意见回复情况

1.对于您提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易地建设费采取承诺制办理的建议,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支持,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淄博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违背。

2.对于您提出的未按照承诺履行的项目,对发放的证件收回公示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允许建设项目开工的行政许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作为允许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发出即生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具有法律强制作用,发证机关必须承担许可审批的法律责任。依法设定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

3.如企业项目未按照承诺履行缴费,一方面将造成国家非税收入的流失,后果严重;另一方面,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3]7号),由征收部门按照新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区财政,再由区财政拨付给供水、供气、供暖等专营单位用于配套设施建设。如果项目企业没有及时缴纳配套费,将影响水气暖等配套基础设施的铺设安装,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投产使用。

4.为更好地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相关部门,推出“跑团”帮办代办、批前服务、项目管家、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工业项目“验登合一”等多种服务保障措施,助力省市区重大项目加快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