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博山区镇村便民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博政办字〔202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村(社区)便民服务标准化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42),为建立健全以标准化为基础的镇村便民服务制度,结合博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镇(村)便民务标准化是指对(村)服务平台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设施办事指南、监督评价等实施全方位标准化管理,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条件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品质统一、品牌形象统一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区范围镇村便民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依照各自职责,遵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镇(村)便民服务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为民服务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把服务群众放在首位,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群众干事创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五条  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方便群众为目的,科学设置服务项目,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实现群众办事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

第六条  高效便捷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工作程序和服务行为。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公开透明原则。通过服务指南、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办理事项、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让群众知晓,接受群众监督。

章 服务平台标准化

  深化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窗通办·一次办好”改革模式,实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

(一)“一门式”改革。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配备主任1名,全权负责管理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按照“应划全划”原则,将市场准入、社会保障、民政救助、卫生计生等分散业务集中纳入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达到“进一门办成所有事”的目标。

(二)“一窗式”改革。对镇(街道)便民服务事项进行条目式梳理,制定办理流程与“一窗受理业务手册”,所有服务事项纳入“综合窗口”无差别受理,提升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综合受理能力,达到镇(街道)服务“一窗通办”目的。

(三)“一章式”改革。在完成事项集中进驻便民服务中心基础上,对区级下放到镇(街道)的行政许可类事项进行统一承接。镇(街道)办理的所有服务类事项统一加盖“××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章,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加盖“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专用章(1)-(10)号”,达到“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的目的。

(四)“一证化”改革。在镇(街道)个体工商户餐饮店、零售店、美容店、绘本馆等高频行业,推动建设“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踏勘、一并审批、一证覆盖”的镇级行业综合许可证审批模式,实现镇(街道)核发“行业综合许可证”。

  村(社区)在便于群众办事的区域成立便民服务站或联合代办点,规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实现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

(一)对村(社区)便民服务事项进行条目式梳理,规范化制定办理流程与服务指南。

  (二)将民政、社保、计生等业务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实行“一窗受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新生儿参保、求职登记等业务在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直接办理。实现村(社区)便民“全科服务”。

  (三)加强同金融机构的合作,成立联合“便民服务点”,拓展村(社区)便民服务覆盖面,推进“就近办、一次办”改革,打造村级便民服务“多点可办”品牌。

 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应按照服务功能相对集中,内部办公和外部服务宜适度分离和方便服务的原则合理设置咨询服务、窗口服务、政务公开、自助服务、休息等候等功能分区。

十一  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应结合实际为企业群众提供延时服务。

“早晚弹性办”服务。法定工作日期间,除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在正常对外开放时间的基础上,提供前、后各1小时之内的预约事项错峰办理。

“午间不间断”服务。法定工作日午休期间充分发挥综合窗口服务优势正常接待企业和群众满足办事人对全部进驻事项的午间办事需求。

“周末无休”服务。周末为群众提供24小时咨询、预约服务,并应提供个人高频事项办事服务。

十二  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应充分利用移动终端、自助终端、政务服务小程序等,提供丰富的政务服务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在线咨询、在线查询、在线评价就近办事、多点办事、快速办事、随时办事等办事服务

十三  推进电子印章在镇(村)便民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便民服务事项办理依据,电子文件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直接以电子形式归档,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  除依法依规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外,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对工作人员的审批职能进行规范,统一办理流程,对已受理的事项,实行经办人、审批员“最多签两次”办结的工作机制,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

章 服务规范标准化

第十  区级镇(村)便民服务事项咨询、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实施标准化管理,为企业群众提供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规范服务。

第十  统一服务事项。

(一)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根据《博山区镇(街道)进驻便民服务中心事项清单》全部进驻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进驻事项应逐项编制服务指南,在大厅进行投放,并及时有效更新,可创新以二维码、小程序等形式进行公示,方便群众通过手机、扫码掌握服务信息。

(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要根据《博山区村(社区)便民服务事项清单》,在便民服务站大厅放置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便于群众查看;大力开展村(社区)帮办代办服务,杜绝进驻有偿代办等不规范的中介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第十  统一服务流程。进驻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的事项,按照“直接办理、网上办理、代办帮办”进行分类办理。

(一)直接办理事项。按照各自权限分为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和退办件进行办理办结。对现场办理的人员要加强咨询引导,人员疏导,对办事人员密集的窗口实现取号叫号服务,保障大厅秩序。

(二)网上办理事项。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要拓展网上办事广度和深度,延长网上办事链条,实现从网上咨询、网上申报到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三)帮办代办事项。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要明确帮办代办事项,并公示帮办代办事项清单,按照群众自愿申请的原则,为群众提供全程代办服务,积极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综合服务,为有需求的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统一服务标准。

(一)配强人员。以满足办事服务和帮办代办需要为标准,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可以辖区内常住人口每1万人配备3名工作人员的标准,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工作人员配备到窗口工作,负责一窗受理、发证发件、导办帮办等相关服务工作,配齐基层政务服务力量。

(二)规范管理。对窗口工作人员、帮办代办人员,要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奖惩和问责追究等日常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根据业务需求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合理制定培训方案,通过集中培训、实习培训、轮岗培训等多样化培训方式,实现考核上岗,建立人员培训考核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窗口工作人员、帮办代办人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探索完善薪酬补助、责任追究等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人员队伍相对稳定,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三)规范服务。严格落实各级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落实“十要十严禁”的要求,接待服务对象要礼貌热情、态度谦和,回答问题时使用规范用语,表达清晰、准确、完整;工作时间应按要求规范着装,按规定佩戴工作牌。临时关闭服务窗口时,应摆放“暂停服务”标识牌,杜绝长时间空岗现象。

(四)做优服务。切实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窗口无否决权”“周末无休+节假日预约”“便利老年人”“找茬”等工作制度,制定“延时、预约、上门服务”台账,为进大厅的办事对象做出正确指引。

(五)特色代办。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应该组建帮办代办团队,提供全程化、一站式帮办代办服务。发挥村(社区)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强化村级“红色代办”便民服务品牌特色,探索帮办代办与网格员相结合的帮办代办模式,打造具有博山特色的帮办代办品牌。

十九  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应为企业群众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信函咨询等畅通的服务渠道,确保企业群众咨询得到高效解答、诉求得到顺畅表达和有效调节。

二十  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应为企业群众提供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多种预约渠道。

二十一 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应为企业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申请渠道,企业群众有权自主选择申请渠道对企业群众通过线上线下提交申请材料的,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出具受理凭证。

需补充提供申请材料的,应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内容和期限,不得以口头告知为依据,不得超出办事指南规定的要求。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十  材料受理和审批后,应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实时告知企业群众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

二十三 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便民服务事项办理结果可提供窗口领取送达、电子文书网上送达、自助领取送达和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第五章  服务设施标准化

第二十四条  规范场所名称。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名称统一为××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与邮政、银行、商超等服务网点合作设立的,名称统一为“××便民服务点”

第二十五条  规范区域布局

(一)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按照“一窗通办”的要求,合理设置功能区。应在办公场所安放信息查询机、饮水设备、休息等待座椅等便民服务设施,并通过设置电子屏幕、公示栏、办事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服务职能、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咨询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办公区域应保持美观整洁、有序统一。窗口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做到窗口台面、办事区域整齐划一。

(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要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齐全、整洁明亮、方便群众”的要求,设置集中办公场所,努力实现“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服务窗口除岗位公示牌、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单、表格填写范本及文具等资料外,不得放置任何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六条  规范配置设施。镇村两级便民服务大厅都应配备消防设备,备有安全通道、应急照明等应急设施。要配齐便利老年人的服务设施,如老花镜、医药箱等,设立专人专岗为老年人服务。配备保障特殊人群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无障碍通道、卫生间等。

    第二十七条  增强智慧建设。开辟自助服务区,配备智慧化自助服务终端、查询触摸屏等设备,方便群众进行自助查询、自助打印、自助申报达到智慧化、网络化建设目标

 

  办事指南标准化

二十八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镇村两级事项目录实施清单管理有关部门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清单之外的便民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通过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政银合作点山东政务服务政务服务APP、自助终端等途径对外展示。

第二十九条  办事指南应当依据事项目录编制,对事项办理主体、依据、流程、结果等作出明确规范,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

明确清晰的办事指引。有关部门不得对企业群众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十  办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审查标准、预约办理、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

第三十一条  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应标准一致、信息准确、方便实用,线上政务服务事项要素发生变动时,线下实体大厅要同步修改更新;确因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需调整办事指南的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政务服务部门进行备案并同步更新办事指南。

第三十二条  能够通过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群众提供,但可要求企业群众予以确认。对确认已发生合法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材料为准。

章 监督评价标准化

第三十  便民服务相关政策措施信息应当自生成15个工作日,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  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监督投诉渠道,受理有关政务服务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  区级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政务服务评价工作各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做好政务服务数据全量归集工作,实现现场服务“一次一评”网上服务“一事一评”接受群众有效监督。

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均应纳入“好差评”评价范围。

为企业群众提供评价器、政务服务网站、电话、评议卡、二维码、自助终端等多种评价方式。

对企业群众评价结果为“差评”的,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2日内完成核实整改;对诉求不合理,缺乏法定依据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做到差评投诉件件有整改、有反馈。

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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