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淄博市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同意齐耐(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超硬材料项目取水申请的批复
索引号: 11370304MB2826017X/2024-543706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07 发布机构: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同意齐耐(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超硬材料项目取水申请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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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行审2024022

 

 

淄博市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同意齐耐(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超硬材料项目取水申请的批复

 

齐耐(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报来《齐耐(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超硬材料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和《取水许可申请书》收悉,经审查,取水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位于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鲁桥路18号本公司内一眼自备井(东经117°5113″,北纬36°3514″)取水,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年取水量为0.1万立方米,严禁私自变更取水用途及超许可量取水。

二、根据水资源论证表,本项目无退水。

三、你公司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

四、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对节水的有关要求,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五、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应向我局申请取水设施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或个人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需要延续取水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

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监督、调度管理和取水限制的相关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及时缴纳水资源税。

、本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本取水申请自批复之日起满三年本项目未通过或未完成,你单位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淄博市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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