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4MB2826017X/2024-534392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30 发布机构: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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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公地址: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邮政编码:25510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3-5289005

二、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程序详见附件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窗口人员即时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请申请人签字、署时。

(二)符合办理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全的,窗口人员提供办事指南、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明确告知材料要求,补充完整后受理。

(三)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条件内容,明确不予受理。

(四)后台审批后,由窗口通知并当面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果。

(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内容。

市场主体登记:

(一)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窗口人员即时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请申请人签字、署时。

(二)符合办理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全的,窗口人员提供办事指南、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明确告知材料要求,补充完整后受理。

(三)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条件内容,明确不予受理。

(四)后台审批后,由窗口通知并当面向申请人送达《营业执照》。

(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内容。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提交材料,或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博山区站点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

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窗口人员即时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请申请人签字、署时。符合办理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全的,窗口人员提供办事指南、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明确告知材料要求,补充完整后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条件内容,明确不予受理。

(三)审批决定

后台查验材料准确无误,审批通过后,由后台将转报文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市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

1、申请人到镇办便民中心/区政务中心提出申请

2、镇办便民中心/区政务中心受理,指导申请人网上申报,并发送至审批局现场核查组

(申请人同时从镇办/前台领取现场核查表)

3、核查人员联系申请人预约现场核查时间进行现场核查

5、现场核查通过的,同时收回由申请人签字的现场核查表及核查记录并上传系统

6、审批发证,邮寄许可证或者由镇办便民中心领回许可证

7、申请材料归档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请人网上申报并通知咨询台叫号受理许可材料

2、区政务中心前台受理,并组织现场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3、核查人员联系申请人预约现场核查时间进行现场核查

5、现场核查通过的,由组长填写由申请人签字的现场核查评分表及核查记录等纸质材料并上传系统

6、审批发证,邮寄许可证或者从区政务中心领回许可证

7、申请材料归档

《药品经营许可证》

1、申请人到区政务中心提出申请

2、区政务中心受理,并发送至审批局现场核查组

3、核查人员联系申请人预约现场核查时间进行现场核查

5、现场核查通过的,填写由申请人签字的现场核查表及核查记录等材料

6、审批发证,邮寄许可证或者从区政务中心领回许可证

7、申请材料归档

办理时限

行政确认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一)电话投诉:0533—4180713

(二)网上投诉:山东政务服务网博山站点

行政复议

部门: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由博山区司法局具体负责)
地址:博山区县前街38博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4180156
行政诉讼
部门: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县前街1

电话:0533-418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