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信访局
标题: 博山区信访局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04334642994W/2014-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4-01-20 发布机构: 博山区信访局

博山区信访局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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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本报告内容包括概述、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止。

一、概述

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区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以行政权力为重点,以政务公开为原则,以电子政务为载体,推动权力规范、透明、廉洁、高效运行的总体思路,认真组织,精心准备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信访部门的工作实际,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分管局长为领导,局办公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的区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我们结合实际,建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内部约束激励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监督。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严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通过这些机制的建立,有效地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认真编制信息公开内容

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编制好公开的内容是基础。为此,我们分三步抓好这项工作:第一步,由局办公室牵头,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行政事务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逐项进行编码。第二步,按照统一格式、统一规范、统一编码、统一管理的要求,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第三步,我们按照要求,将所有行政事务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全部在区政务网上公开。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本单位对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区政务网站信访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责等项目内容得到了充实、完善,切实做到了及时编写更新,并严格上报审核发布,以满足广大群众对信访工作的了解,增加了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2013年,公开信息数1条。

(二)信息公开的平台

我局信息公开的平台主要有三种:一是从方便公众出发,注重利用报刊等大众媒体的影响和作用进行信息公开。二是通过网络、网站维护,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我局的办事情况及相关资讯在网上进行公开。三是通过局内和各基层单位的信息公开专栏、派发宣传册等形式,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本年度,我局没有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年度,我局无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本年度,我局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为确保我局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我局严格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和保密审查的程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在认真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的前提下,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政务信息发布公开制度,充实了《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制订了《电子公文收发制度》,确保了公开与保密两不误。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1、信息公开内容还需要进一步丰富,信息公开数量还需进一步提高。

2、缺少信息公开专职人员,信息公开常态化、日常化需加强。

(二)改进措施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加强信息公开的时效性、规范性,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宽度和广度。

3、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信访系统工作实际,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如媒体、网络、报纸、宣传栏、宣传册等)宣传政府信息公开。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