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山头卫生院复印病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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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592H/2024-536427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0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卫生健康局 |
为提高病历管理服务质量,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恪守职业道德,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促进医患和谐,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以及《医疗纠纷和处理条例》等文件中病历查询、复制及纠纷病历处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工作,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病历复印接待操作相关内容
(1)病人出院至少7个工作日后可到我院内科门诊申请复印。
(2)现场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00;下午13:30-16:30
二、病历复印的有效性
病案室仅对在医院病案室复印或打印的住院病历,并加盖“博山区山头卫生院病历复印专用章”的复制资料负责。
三、申请病历查阅、复印的合法人员
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四类人员为病历查阅、复印的合法申请人:
1.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授权代理人
3.授权的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查阅、复印等申请事宜,必须向医院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人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查保户既往病史,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如为公安、检查、法院等执行公务的,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
博山区山头卫生院病历复印流程
患者或委托人或委托机构提出复印病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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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师审核复印者资格及所需法定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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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师开具病历复印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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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科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数清需复印病历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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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门诊由门诊医生开具费用,收费处缴纳复印费用(每张(含A4、B5纸)0.2元,双面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的按2张计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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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科在复印登记本上记录复印情况并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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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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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复印资料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申请人,保存复印者资格及所需法定证明材料
收费说明: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0.5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