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卫生健康局
标题: 博山区博山镇中心卫生院申请复印病历须知(南院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592H/2024-536395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6-25 发布机构: 博山区卫生健康局

博山区博山镇中心卫生院申请复印病历须知(南院区)

发布日期: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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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点:门诊综合楼三楼病案室

二、联系电话:0533-4579653

三、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11:30,13:30至16:00

四、病历复印流程

申请人需要携带病历复印有关证明材料,到病案室办理病历复印手续。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

①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与患者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

①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③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

①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

②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我们将予以协助。

五、收费说明

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433号)的规定,对复印的病案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含A4、B5纸)0.2元,双面复印或者复印(含打印等)的按2张计费,不另外收取其他费用。本收费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例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