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石马镇卫生院行风建设——医德医风考评奖惩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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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592H/2024-527543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9-30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卫生健康局 |
石马镇卫生院医德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 医疗服务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医务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山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德考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
第三条 本机构内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由本机构负责。
第四条 医德考评工作应当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医师定 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纳入医务人员管理。医德考评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工作同步开展。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马镇卫生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成立医德考评工作小组,指定兼职人员负责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第七条医德考评工作小组组长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院办、党办、医务科、护理等职能科室负责人以及医务人员代表组成。院办在医德考评工作小组指导下,负责医德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与考评内容
第八条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恪守职业道德,保护人民健康。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 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切实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二)尊重患者的权利,保护患者隐私。
1.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等,平等对待患者。
2.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3.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依法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4.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提升沟通技巧,共建和谐关系。
1.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
2.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
长补短,共同进步。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不参与欺诈骗保,不实施过度诊疗,不违规接受捐赠,不牟利转介患者,不破坏就医公平,不收受患方“红包”,不收受企业回扣。
3.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1.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无条件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2.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奖励和惩处
(一)加分项目
1.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处置的,积极参加医院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医疗处置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
2.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政府、主管局、有关部门表彰、表扬的,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一次加8分;受到省卫生健康委及其他省级相关部门、市委市政府表彰,一次加5分;受到市卫生健康委及其他市级相关部门、区委区政府表彰,一次加3分;受到博山区卫生健康局及区级其他相关部门表彰,一次加1分。
3.凡科室或个人收到锦旗、感谢信、表扬信,经查情况属实每次加2分;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例被省、市、区级新闻媒体报道的,属个人的,每次分别加5、3、1分,每人最多加5分;属集体的,有关人员每次各加3、2、1分,每人最多加5分。同一事例重复报道的,以加分高的一次计算,不重复累计。
4.积极参加单位义诊活动的,每次加0.1分;积极参 加省内医疗对口支援的,工作1至3个月的,加1分,3至6 个月的,加2分;6个月以上的,加5分;积极参加援外及省外 对口支援的,工作1至3个月的,加3分;3至6个月的,加6 分;6个月至1年的,加9分;超过一年的,按照以上原则累加, 最高不超过20分。
5.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与工作相关的任何形 式的回扣,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5分。
6.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 物,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5分。
7.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的,每次加0.5分,每人最多加2分。
8.积极整理上报宣传信息,并在各级各类媒体、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加分:国家级一篇3分;省级一篇2分;市级一篇1分;区级一篇0.5分。
9.代表医院参加各种比赛活动,成绩优秀被通报表彰等,具体视比赛等级及名次给予相应加分。参加省委省政府组织的比赛活动,获得一至三等奖,一次加10-20分;参加省卫生健康委及其他省级相关部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比赛活动,获得一至三等奖,一次加10-15分;参加市卫生健康委及其他市级相关部门、区委区政府组织的比赛活动,获得一至三等奖,一次加5-10分;参加博山区卫生健康局及区级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比赛活动,获得一至三等奖,一次加3-5分。
10.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上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及医院财产损失者,根据情况给予加分。
11.在特色专科建设、新技术新业务开展等医院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根据情况给予加分。
(二)扣分项
1.不遵守工作纪律,迟到、早退被投诉处理的,每次 扣1分;旷工被投诉处理的,每次扣2分。职工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每次扣0.5分,迟到、早退30-60分钟以内,每次扣1分;迟到、早退60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按旷工半日处理,每次扣1分;迟到、早退4小时以上按照旷工一天处理,每次扣2分。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3.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每次扣1 分。
4.因服务态度生硬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对患者及家属的疑问,不能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激化矛盾纠纷,造成患者不满意的,投诉到医院,经查实,扣减责任人0.5-2分;投诉到区级以上相关部门,经查实,扣减责任人1-3分。
5.未执行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检查检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6.违法违规开展诊疗活动导致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纠纷的,每次扣5分。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十条 建立医德医风考核评议制度,一年考核评议一次。个人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的好人好事、患者的表扬、批评、投诉和医德考核结果等,作为个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晋级晋职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一条 医德考评程序。 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必须以医德考核结果为基础。考评工作分为三个步骤:
(一)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二)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量化评分。
(三)单位评价。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作出医德考评结论。
第五章考评结果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按照百分制进行,基础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加分、扣分的累计得分不得高于100分或低于0分。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良好。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三)一般。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
(四)较差。得分在60分以下、扣分超过30分或有“一票否决”行为的。
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在职工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
考评结果要在院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直接挂钩。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 “一票否决”,不论考评得分,其医德考评结果直接定为较差:
1.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 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调遣。
2.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3.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 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提成、“回 扣”,或接受上述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 健身、娱乐等活动。
4.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红 包”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利用职务之便协助、串通他人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6.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 赠资助。
7.利用职务之便开单提成;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以谋 利为目的,引导患者到院外自费购买药品或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8.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计费、多收费或者 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
9.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 用负担。
10.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
11.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12.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13.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 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14.泄漏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 重后果。
15.未依法依规报告传染病疫情,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等 严重后果。
16.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等,造成医 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7.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规范的情形。
第十五条 投诉流程管理。在医院门诊、病房等公共场所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意见)投诉箱;患者投诉后,受理科室认真填写投诉登记,经调查核实,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办法有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博山区石马镇卫生院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