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经济开发区卫生院复印病历相关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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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592H/2024-527625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0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卫生健康局 |
一、复印病历时间
8:00—11:30;13:30—17:00(不含节假日)
二、地址
博山经济开发区卫生院医护办公室
三、联系电话
0533-4148639(医护办)(8:00--11:30;13:30--17:00)
0533-4148541(办公室)(8:00--11:30;13:30--17:00)
四、流程
群众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信息证件到医院病房楼二楼医护办,咨询质管科王主任。
五、收费说明
每张(含A4、B5纸)0.2元,双面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的按2张计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六、相关情况说明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需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的,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需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