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卫生健康局
标题: 博山经济开发区卫生院复印病历相关说明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592H/2024-527625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01 发布机构: 博山区卫生健康局

博山经济开发区卫生院复印病历相关说明

发布日期: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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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印病历时间

8:00—11:30;13:30—17:00(不含节假日)

二、地址

博山经济开发区卫生院医护办公室

三、联系电话

0533-4148639(医护办)(8:00--11:30;13:30--17:00)

0533-4148541(办公室)(8:00--11:30;13:30--17:00)

四、流程

群众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信息证件到医院病房楼二楼医护办,咨询质管科王主任。

五、收费说明

每张(含A4、B5纸)0.2元,双面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的按2张计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六、相关情况说明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需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的,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需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