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卫生健康局
标题: 博山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592H/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01 发布机构: 博山区卫生健康局

博山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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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特制定本程序。

一、使用范围:

适用于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执行及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法制稽查科:

负责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的合议、审核陈述申辩的复核意见;负责行政处罚审核;案卷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审核听证辩论书、行政复议答辩书、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上诉状、卫生行政申诉状;负责组织一般程序案件合议、重大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及听证程序的组织和实施;负责案件移交工作及案件复议强制执行、诉讼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二)各监督科室

负责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及行政处罚实施;负责制作听证辩论书、行政复议答辩书、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上诉状、卫生行政申诉状;负责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

三、工作程序:

(一)案件受理:

1、社会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它部门移交案件按《举报投诉受理制度》执行。

2、各监督科室对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受理记录》,由科室负责人签署办理意见。

3、法制稽查科接到社会举报重大案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案件,应于收到《案件受理记录》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经队长、分管队长审查同意后,按照大队领导批示意见转交相关科室调查处理。不属于我大队受理范围的,由法制稽查科制作《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

(二)立案:

1、案件受理后,经初步调查不属于卫生行政处罚或本大队管辖的案件,承办科室应在案件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受理记录》或《举报投诉案件传递表》及书面调查报告交回法制稽查办公室。法制稽查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队长批准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信息或制作《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2、各监督科室自收到《举报投诉案(事)件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有明确的违法行为或者危害严重、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大队管辖的案件,应自收到《案件受理记录》或《举报投诉案(事)件受理登记表》7日内制作《立案报告》经分管队长批准予以立案。

3、如遇特殊情况,在上述期限内调查结果不能证明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依据,尚需继续调查不能立案的,应及时报法制稽查科,并书面说明情况。

4、各监督科室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需立即调查取证的,必须于返回大队2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报告》。

(三)调查取证:

1、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有关证件。

2、自立案之日起,承办科室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于20天内调查终结。承办监督员进行现查检查时,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及日期,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监督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同时拍照或录像留证,两名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注明执法证件编号)和注明日期。

3、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情况属实”并签名及日期,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监督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两名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注明执法证件编号)和注明日期,同时拍照或录像留证。

4、调查取证的证件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5、卫生监督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承办监督员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将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案卷及涉及的大队有证据交法制稽查科,《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理建议罚没款数额大于5000元(含5000元)由队长、分管队长共同审签,5000元以下由分管队长审签。

(四)合议:

1、法制稽查科在接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5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以上(单数)非承办本案卫生监督员就承办监督员提出的处罚或处理意见进行合议,如有持有不同意见,将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合议意见,合议记录由承办科室制作。

2、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做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违法行为不属我大队管辖的,做出移送意见;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做出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做出行政处罚意见。

(五)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1、适用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承办科室应于合议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合议建议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承办科室送达,并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间组织等候听取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及时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经法制稽查科及承办科室负责人共同审核,并报负责人审批。

2、经陈述申辩复核意见做出改变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事项建议的,要进行再合议。

3、适用于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承办科室应于合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合议建议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承办科室送达,如当事人要求听证,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相关科室安排,法制稽查科按照法定期限协助组织听证,并组织实施听证后续工作。

(六)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承办科室根据合议意见、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再合议意见书、听证意见书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填写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经法制稽查科审核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由承办科室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送达、执行与结案:

1、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科室应于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并送达。送达方式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送达方式执行。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承办科室应在距法定期限10日前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如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制稽查科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已履行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

4、案件承办科室应当在结案后7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整理报法制稽查科归档保存。

 监督途径:电话投诉:0533-41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