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卫生健康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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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592H/2026-195603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1-27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卫生健康局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有效,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科室按程序审查、审核,经批准后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信息数据等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信息涉及包括本部门两个以上科室的,其中任何一个科室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公开的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及时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确认。
第七条 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合产生的信息,其他行政部门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部门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信息内容的,应报请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决定。
第八条 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部门公开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部门的同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本部门发现其他行政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同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