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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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337524B/2020-195281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一、基本情况
(一)事项名称: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二)执法主体: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实施机构:博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四)案件来源: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执法依据
1、文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艺术品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2、新闻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法规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地图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造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3、其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二、机构职能
(一)负责对全区文化娱乐场所(游艺场所、歌舞场所),营业性演出、美术品经营的稽查工作。
(二)负责全区图书、报纸、期刊、内部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计算机软件的稽查工作;负责全区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稽查工作;负责稽查全区新闻单位、记者站、报刊社驻我区记者站的新闻违法违规活动;负责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的稽查工作。
(三)负责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稽查工作。
三、办理流程
(一)办理时限
1、一般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结,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2、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需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审批表》;需要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政策法规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立案审批通过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询问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需要鉴定的,送交法定部门鉴定;调查收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政策法规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向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经调查取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局领导批准,撤销立案。
4、事先告知:审批通过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或进入听证程序。
5、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6、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三)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按期报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3、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四)行政强制
发现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请示分管领导以查封或者扣押。
2、行政强制审批:执法人员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情况紧急,需当场查封(扣押)的,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
3、行政强制决定: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4、行政强制处理决定:查清事实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8条情形的,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5、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五)流程图
四、联系方式
1.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2.办公地点:博山区中心路61号
3.办公电话:0533-4160893
4.邮政编码:25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