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文旅发〔2020〕9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文旅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规范全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管控文化、旅游安全风险,打造良好的文旅安全环境,推动全区文化和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区文化和旅游局出台了《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3月1日

 

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全区文化旅游行业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文化旅游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受害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受害者提供救援和帮助,及时、有效地处置受害者在旅游和文化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增强行业整体防灾抗灾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博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处置文化旅游行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以保障受害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受害者提供救治、救援、救助。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我区文化旅游系统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4.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在区政府领导和专业部门指导下,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相关应急协调和配合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 预防为主,防练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件分类分级

1.5.1 事件分类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境内文化旅游行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公众和旅游者伤亡、滞留、群体性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缆车、索道、滑道事故,拥挤踩踏事故,消防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文化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事件,因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不文明行为造成的游客滞留事件等。

1.5.2 分级标准

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领导组织机构

区文化和旅游局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王伟同志任组长,主任科员马昌宾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波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涛同志,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勇同志,党组成员、文物事业服务中心主任李生军同志,党组成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吴圣传同志,党组成员、姚家峪生态旅游度假区主任赵咏梅同志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局属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指挥一般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负责对辖区内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向区政府及市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当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区政府支援;

(5)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和调度各区政府相关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通报应急作情况;                                             

(6)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和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7)根据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预案的应急响应;

(8)承办区应急管理局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 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决定;

(2)负责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宣教培训与评估;

(3)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并根据研判结果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4)负责组织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5)根据需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根据区总体预案和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负责其他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的工作。

2.3 文化和旅游企业应急组织机构

各类文化和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文化和旅游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处理涉及本企业的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2.4 现场指挥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一般以上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故发生后,需要启动区文化和旅游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社会动员组、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应急通信、环境和气象监测组、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涉外工作组、善后工作组等工作组。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参与应急处置;

(4)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落实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2.4.2 现场工作组

为提高应急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环节要求,由现场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如下: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参加应急处置。

(1)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和企业等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及时向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和企业等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协调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队伍等相关单位。

(3)治安警戒组。由公共服务科、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和企业等配合成立,协调区公安分局、应急救援队伍等相关单位,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产业发展科、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和企业等配合成立组成,主要职责是协调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疫情控制工作。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文物科、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和企业等配合成立组成,负责协调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财务审计科、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和企业等配合成立组成,负责协调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镇办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7)社会动员组:由局机关党支部、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8)应急通信、环境和气象监测:由局工会协调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和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生态环境、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工作,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市场推广科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区政府办公室及领导小组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后,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人才科协调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善后工作组:由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协调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受灾人员实施安置、抚慰、抚恤等救助工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指导社会各界受灾捐赠。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

(1)文旅单位是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防范责任主体。负责对文化旅游行业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落实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文旅单位行业监管职责,组织区域内文旅单位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掌握风险源的数量、分布和基本情况等,建立动态档案库,并对重点风险源、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监测监控。

(3)完善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指导文旅单位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建立健全文化旅游行业事故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文化旅游行业事故隐患。

3.2 信息监控与报警

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发布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信息,转发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

3.3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博山区相关规定执行。

3.4 预警发布

3.4.1 预警发布主体

风险提示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发布。

3.4.2 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的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4.3 预警发布和传播的形式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通过官网、各类公共媒体、短信转发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必要时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星级宾馆酒店等文化旅游企业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和员工逐人通知。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3.5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领导小组、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反应;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及时向社会宣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知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类应急机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准备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报告。

(2)报告应当及时、准确。

4.2 信息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死伤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性质,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和联系人信息等。

续报。主要包括事件的最新情况和补充信息,事件处理的最新情况和工作计划。

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对事件的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原因分析和防范建议,对事件处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价。

4.3 报告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文化和旅游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后3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和先期处置情况,有关情况可以及时续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单位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等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区文化和旅游局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区文化和旅游局电话:4181270   4118878)

5. 应急阶段响应

5.1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区文化和旅游局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区文化和旅游局、镇(街道、开发区)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旅的突发事件,区文化和旅游局应按照《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5.2 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区文化和旅游局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作出应急指令,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当一般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应急机构的应对能力时,由领导小组报区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先期处置。

较大及以上文化旅游行业事故发生后,待上级政府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后,区政府应在国家、省、市应急工作组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响应级别见附件。

5.3 指挥协调

需要领导小组处置的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或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需要由领导小组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领导小组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立即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2)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5.4 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申请区委、区政府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5 指挥权移交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由上级政府成立指挥部的,在上级指挥部成立时,指挥部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及时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6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领导小组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的领导小组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宣布应急结束后,领导小组应报告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7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结束后,区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材料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详细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区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区民政局、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单位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理赔

文旅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保险理赔工作。

6.3 评估总结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应急处置工作的记录、方案等资料,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预案。 

6.4 事故调查

区文化和旅游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对一般事故的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区政府事故调查报告。

对较大及以上事故,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和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要充分利用通讯手段,保障通讯畅通,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7.2 队伍保障

(1)第一时间救援队伍: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临近的救援力量为主;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区救援力量为主,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2)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区政府组织实施。

7.3 物资装备保障

(1)灭火等专用车辆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协调区住建局、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配合协调解决。

(3)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联系区交通运输局协调解决。

(4)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联系区卫生健康局协调解决。

(5)协调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6)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发生单位、各专业救援队伍自备。

(7)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7.4 资金保障

由计划审计科申请区财政局确保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救援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将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日常运行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8. 监督管理

8.1 分级制定预案

各文化旅游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文化旅游行业特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各类文化旅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8.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文化旅游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有关法规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增强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8.3 预案演练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各镇(街道、开发区)、文化旅游单位,要按照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积极参与全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故应急演练。演练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负责单位应做好演练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和总结。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及时对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1)对在文化旅游行业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对在文化旅游行业应急处置工作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8.5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9.2 本预案所称的“游客”包含旅游者、文化市场受众及文化活动参与者。

9.3 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9.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分级响应级别

 

附件

 

分级响应级别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响应。由事发地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上报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区政府值班室、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在10分钟内,核实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利用全区所有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Ⅱ级响应。确认属于较大级别,由事发地政府或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由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作出应急指令,启动区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Ⅲ级响应。确认属于一般级别,事发地政府或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报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由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作出应急指令,启动区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Ⅳ级响应。确认属于一般级别,以事发地政府或区文化和旅游局为主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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