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标题: 博山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
索引号: 11370304004337524B/2024-544150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30 发布机构: 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博山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

发布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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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全文化旅游行业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为公众和游客提供救援和帮助,保障文化旅游行业的合法权益、公众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文化旅游行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博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景点等涉文涉旅单位在从事组织和接待境内外游客活动中,因各类突发文化旅游安全事件而造成公众和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分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公众和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洪水、台风、暴风雪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公众和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涉外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文化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港澳台或外国游客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伤亡事件,在大型文化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5 基本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5.2  属地为主,就近处置

接到事件发生报告的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救援的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1.5.3  服务大局,协同应对

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妥善处置、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维护博山形象。

1.5.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涉文涉旅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案管理、预案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提高整体救援能力。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领导机构

政府成立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文化旅游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政府分管副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政府办公室、委宣传部、委统战部、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以及各镇、街道组成。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协调涉及全性、跨地区发生的文化旅游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统筹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为遭遇文化旅游突发事故的公众和游客提供救援;指导文化旅游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发布;指导做好一般文化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政府办公室:协调处理涉外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协助处理中国公民出境文化旅游突发事故。

2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统一安排,负责文化旅游公共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舆论引导的组织工作等。

3委统战部:负责涉及宗教场所的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协调处理工作。

4公安局:负责组织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已死亡人员的身份验证等工作;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文化旅游公共突发事件的救援抢险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好应急救助工作。

6财政局:负责文化旅游公共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7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文化旅游突发事件中涉及森林火灾造成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和救援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8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照职责参与文化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工作。必要时,按指挥部要求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9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急救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并及时报告指挥部;负责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确定救治方案;协助市场监管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10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文化旅游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方面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11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文化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牵头组织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演练,负责组织指导文化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等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涉文涉旅单位做好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12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针对文化旅游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13水利局:及时发布汛情,负责涉及水库、河湖水域的A级旅游景区(点)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及救援等工作。

14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预警发布,并协助做好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15)各镇、街道: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协助指挥部开展救援行动,提供救援期间的后勤保障,负责或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6)其他相关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本辖区文化旅游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响应,迅速处置。

2.2 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由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能是:负责制定全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保证其切实可行;根据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分析整理、适时发出本行政区域内危及公众和游客安全的文化旅游警告或警示;发生文化旅游突发事故时,即时收集、快速核实信息,迅速向指挥部报告情况;执行和实施指挥部的决策;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相关救援信息;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联系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参与有关文化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2.3 现场处置机构

发生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后,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由宣传报道组、救援排险组、医疗抢救组、现场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物资运输组、事故调查组等应急救援专业组组成。

3  预警发布

3.1 预警级别

根据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文化旅游突发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警告不要前往)、橙色(劝告不要前往)、黄色(提示注意事项)和蓝色(提供相关信息)表示。

3.2 预警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事发区域或场所,事发时间,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涉文涉旅单位要逐个通知接待的公众和游客及本单位员工。

Ⅲ级和Ⅳ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根据文化旅游突发事故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Ⅰ级预警和Ⅱ级预警信息须报请政府决定和部署。

3.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区、行业、部门和涉外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应当报上级批准。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共享

一旦发生文化旅游突发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地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发态势、公众和游客伤亡和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发生涉外文化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和通报。

4.2  先期处置

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指挥部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件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程序,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  分级响应

4.3.1  事件分级

根据文化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文化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共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Ⅰ级)文化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文化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①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达到3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④公众和游客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⑤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公众和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2)重大(Ⅱ级)文化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文化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①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③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⑤公众和游客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⑥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公众和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3)较大(Ⅲ级)文化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文化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①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③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④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⑥公众和游客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⑦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公众和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4)一般(Ⅳ级)文化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文化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①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②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③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导致1人以上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的;

④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⑤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本辖区范围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⑦公众和游客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⑧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公众和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4.3.2  分级响应

博山区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文化旅游突发事件。

4.3.2.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政府视情成立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及时将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4.3.2.2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由指挥部与事发地区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进行事件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政府。

4.3.3  响应等级调整

文化旅游突发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等级调整由指挥部决定和公布。

4.4  应急响应程序

4.4.1应急响应一般程序

1)通知成员单位,领导到场;

2)组织现场救援;

3)指挥部办公室收集现现场信息报指挥部;

4)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领导小组;

5)报告事故发生原因、救援和善后等情况。

4.4.2应急分级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事发地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政府分管文化旅游工作的副长及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在接到报告后,也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

2)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事发地镇(街道)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文化和旅游局等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也应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

4.5  指挥与协调

一旦发生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委宣传部做好文化旅游突发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指挥部决定和公布。

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有关单位及时将处置情况报指挥部,经指挥部汇总后,及时上报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涉文涉旅单位等负责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文化旅游正常秩序。

5.2 调查评估与报告

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文化旅游突发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由指挥部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事故经过及处理;(2)事故原因及责任;(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5)改进措施和建议;(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要对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加强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建本文化旅游突发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  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指挥部要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文化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和游客的临时安置。

6.4  交通运输保障

文化和旅游局要会同交通部门、旅游交通企业配置应急运输力量,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情况,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5  医疗卫生保障

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发生后,由卫生健康局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6  治安保障

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发生后,由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区政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常态管理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与培训

文化和旅游局、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类涉文涉旅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文化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积极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公众和游客及文旅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演练

文化和旅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各类涉文涉旅单位等制订文化旅游预警与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各类涉文涉旅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3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给予表扬。

7.4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对可能发生的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文化和旅游局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文化旅游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