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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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337524B/2024-544125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2-0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一、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
二、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展览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借展文物名称、借展时间、借展用途等
三、办理流程
1、申请;2、材料接收;3、受理;4、审查;5、审核;6、决定;7、办结。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施行,2013年6月修订)第40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窗口电话
0533—4127108/418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