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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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337524B/2024-544124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3-1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一、事项名称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服务对象:法人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七、是否收费:否
八、是否有中介机构:否
九、是否存在特别程序: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电话:0533-4127108/4181519
十二、办理条件
1.申请单位需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2.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需作其他用途
十三、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
2.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3.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所在地市政府意见。
十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审核→决定→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