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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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337524B/2026-544124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1-07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一、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二、办理条件
1.建设工程选址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避开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2.申请人必须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
3.保护措施必须有利于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4.承担原址保护措施编制的单位必须拥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5.所提供的原址保护措施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3.建设项目简介及土地使用权证明
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5.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编制单位资质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2、材料接收;3、受理;4、审查;5、审核;6、决定;7、办结。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施行,2013年6月修订)第20条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窗口电话
0533—4127108/418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