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标题: 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索引号: 11370304004337524B/2026-544124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2-02 发布机构: 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发布日期: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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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办理条件

办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保证文物安全。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破坏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及其环境风貌。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请示文件

3.计划任务书(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

4.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6.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及方案

7.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效果图

四、办理流程

1、申请;2、材料接收;3、受理;4、审查;5、审核;6、决定;7、办结。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施行,2013年6月修订)第17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2013年7月施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第33项。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窗口电话

0533—4127108/418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