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博山境界网吧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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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337524B/2020-197227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当场处罚决定书
(博)文当罚字〔2020〕第C-000001号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联系电话 | ||||||
住所(住址等)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
处罚时间 | 处罚地点 | ||||||
处罚内容 |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齐商、农行、邮政银行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或者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博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