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博方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
索引号: 11370304004337524B/2020-198602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29 发布机构: 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博方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

发布日期: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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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文综罚字〔2020〕F-000001号

当事人:淄博方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37030433454662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鞠长有 

住所(住址等):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金晶路2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06月25日10时50分至2020年06月25日11时30分,淄博市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牛庆考(15030321015)、康静(1503032101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淄博方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对未成年上网人员进行了拍照;3、告知现场负责人于2020年6月28日到本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告知当事人对其违规行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配合文化行政部门查清违规经营的义务。以上检查情况有网吧负责人鞠毅当场作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博)文综检(勘)字〔2020〕C-000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未成年人上网取证照片。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齐商、农行、邮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07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