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文化出版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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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337524B/2017-5016789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17-03-2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文化出版局 |
为依法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9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博山区文化出版局特编制2016年度本单位政府公开信息工作报告。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条例》赋予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是贯彻施行《条例》,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重要工作内容。同时,也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总结和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我局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调配合抓落实
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权力运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公信力,更好的为社会服务。为强化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组长,主管政务公开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办事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政务公开内容和形式的结合
我局因地制宜、求实创新,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完善政务公开的形式,为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开通微信公众平台,适时发布局工作动态及信息。
三、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我局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后,会不时收到受众的建议及询问,都及时地进行解答和沟通,充分加强了与群众的密切联系。
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和公开情况;
我局针对文物保护、文化市场执法、文化惠民、文化下乡、秋谷讲堂以及各种文艺演出等信息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发布,将文化惠民的消息广泛传送到群众中。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我局通过政府网站http://www.boshan.gov.cn在2016年《博山区文化出版局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了《文化系统2016年预算信息公开》、《博山区文化出版局审批事项公开》、《关于淄博博山海阔天空网吧变更公示》、《关于淄博博山给力网吧变更公示》、《关于淄博博山语涵网吧设立公示》、《文化系统2015年决算信息公开》、《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等17条信息。
2016年全年,我局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博山区文化出版局”,通过此公众号发布各种政策、法规、活动等消息153条。充分利用微信平台点对点传播的优势,将我单位的具体工作推送到每一个用户的手机终端,让群众充分了解我区文化系统所做的工作。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2016年度本局共收到0条申请公开信息要求。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通过我局获取了解相关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的信息,我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6年度本局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建立了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对预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同时,在接到上级部门《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层层安排部署,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检查,确保了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安全。通过审查及实时监督,截止目前,我局在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未发现涉密信息。
十、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措施和落实情况
2016年,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的信息条数共0条。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6年,本局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如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需进一步规范等,这些均需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下一步本局将着重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干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争取社会公众更深入地理解和支持文化工作。
二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效率。
三是加强信息审查,进一步强化保密意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安全。
博山区文化出版局
2017年3月7日
附件
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博山区文化出版局 填表时间:2017年3月7日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70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1.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7 |
2.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3.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53 |
4.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被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七、向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 条 | 0 |
(一)纸质文件数 | 条 | 0 |
(二)电子文件数 | 条 | 0 |
八、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 | 个 | 0 |
九、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 | 个 | 0 |
十、查阅点接待人数 | 次 | 0 |
十一、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十二、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三)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 | 万元 | 0 |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6 |
(注:各子栏目数总数要等于总栏目数量)
填表人:燕飞 联系电话:4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