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商务局
标题: 淄博老字号示范创建及保护促进办法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779G/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老字号示范创建及保护促进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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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档案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淄博老字号示范创建及保护促进办法》的通知

淄商务淄〔2023〕102号

 

各区县商务、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老字号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现将《淄博老字号示范创建及保护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档案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老字号示范创建及保护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的要求,为提升淄博老字号企业的品牌价值,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历史文化和技艺,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山东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老字号(Zibo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淄博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档案局等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淄博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淄博老字号企业,建立淄博老字号名录。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淄博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

第四条 淄博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淄博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示范条件

第六条 淄博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淄博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

(二)依法拥有与淄博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淄博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部署安排:商务根据全市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淄博老字号名录。

第九条 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 资料初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经研究论证后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已认定区县老字号的,优先推荐区县老字号企业。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认定评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和淄博市老字号企业协会共同成立淄博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服务贸易科,负责淄博老字号企业的认定评审工作。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区县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可根据需要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按照不超过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淄博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商务在商务网站对拟认定的淄博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复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认定评审委”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审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认定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出决定,认定为淄博老字号。淄博市内已经被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品牌持有人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淄博老字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十五条 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档案资料均由市商务局负责管理,并按档案制度规范整理,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核发牌匾:对通过认定的淄博老字号,由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授予淄博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博老字号牌匾。

第十七条 淄博老字号标识的知识产权属市商务局,淄博老字号企业可依据《淄博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使用淄博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十八条 淄博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淄博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淄博老字号标识,使用中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第二十条 淄博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维护淄博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淄博老字号持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二)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

(四)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 保护与促进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对淄博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本地区的淄博老字号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在特色商业街、A级旅游景区、旅游古城、传统古村落聚集发展,有效利用节庆活动、展览、电商平台、媒体等,宣传淄博老字号品牌,传播文化体验,拓宽销售渠道,展示淄博老字号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以淄博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滥用。

  对于侵犯淄博老字号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淄博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涉及淄博老字号名誉争议的,发生伪造、涂改、丢失、损毁、擅自出卖淄博老字号档案的,各淄博老字号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认定评审委”相关成员单位等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淄博老字号予以保护。

  对在各类经贸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淄博老字号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淄博市老字号企业协会发挥行业指导、自律、促进作用,为老字号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与商务、文旅、市场监管、档案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老字号企业、传统工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保护和发展,保护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

  第二十六条 鼓励淄博老字号企业利用收集、保存的代表老字号历史传承的实物、档案资料、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等,传承或培育老字号工匠或传人,依法设立博物馆,享受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淄博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淄博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市商务局收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条 淄博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半年向市商务局报送一次经营情况,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条 市商务局组织有关机构开展淄博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条所列有关情形的淄博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三十条 淄博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条规定按时市商务局报相关信息的;

(三)淄博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淄博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条 淄博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淄博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淄博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淄博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淄博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条 淄博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淄博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淄博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淄博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五)被暂停淄博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淄博老字号淄博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淄博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淄博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淄博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淄博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淄博老字号名录、收回淄博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条 市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淄博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淄博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淄博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淄博老字号

 

第七章 其 他

条 淄博老字号企业违反《淄博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市商务局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淄博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被暂停淄博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淄博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淄博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淄博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淄博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参与淄博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