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商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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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779G/2020-510056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1-30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商务局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务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所指的执法责任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商务行政执法权力和义务,并通过责任制形式落实到执法责任主体和执法人,确保各项商务法律、法规和规定得以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
第三条 执照国家有关规定,各项商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区商务局在全区行政区域内对各项商务行政法律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情况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局长对商务行政法律法规在全区的贯彻实施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分管工作中的相关商务行政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负以下责任:
(一)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商务行政法律法规,并抓好执法规范化管理;
(二)负责组织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对商务行政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能力,严格依法行政;
(三)负责向区政府和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商务行政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负责商务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经销商和个体经营者遵守商务行政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负责管理、指导商务行政执法,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六)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日常检查,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整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七)加强与商务行政执法有关的部门联系,开展联合执法,净化市场。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商务行政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
执法水平;
(二)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商务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
(三)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对违法商务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议或根据授权依法给予处置。
第六条 商务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指派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的;
(二)没有法定执法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商务行政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
(四)在实施处罚,没收财物时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罚没票据的:
(五)超越职责范围执法的;
(六)不按法定程序执法,工作严重失职和失误的;
(七)群众举报执法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 建立与本责任制相配套的执法公示制、监察制和过错追究制,以确保责任制的全面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