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河湖长制群众监督有奖举报制度(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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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1462/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水利局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河湖管理,拓宽河湖监督方式,推进河湖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鼓励公众参与河湖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湖长制群众监督有奖举报制度制度覆盖的河湖范围主要有:淄河、孝妇河、池上支流、石马支流、南博山支流、下庄支流、 岳阳河、白杨河、青阳河、牛角河、石沟河、沙沟河、范阳河、范河、后峪河、倒流河、石马水库、淋漓湖水库、拦住湾水库、国家庄水库等登记在册的河道、水库。
第三条 对群众举报的河湖违法问题,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受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核实确认工作。
第四条 发现下列行为的,经核查后属实的,适用于有奖举报:
(一)在河道、水库、管护范围内非法修建厂房或其他构筑物的;
(二)非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向水域内排污的;偷排、直排有害、超标、高浓废水或高危废弃物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四)非法拦截、围垦、侵占河道、水库的;
(五)在河道、水库周边禁养区内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周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进行超标排污的;
(六)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大量(成规模或连片达到20平方米或以上)倾倒、弃置、掩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物料的;
(七)在河道、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非法捕捞、非法网箱养鱼的;从事非法采砂、制砂等侵占国有资源、破坏堤防行为的;
(八)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破坏堤防行为的;
(九)围垦湖泊、填埋河道、侵占库容的;
(十)侵占、毁坏河堤、护岸及各类监测设施、防护设施影响河湖正常管理的;
(十一)从事其他严重影响或危害河湖生态、河湖管护秩序、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涉河湖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邮箱方式(有奖举报电话0533-4110224、0533-4110226,邮箱:bshg4163693@126.com)向区河长制办公室举报涉河湖违法行为,由专人受理举报事项,举报人举报涉河湖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违法事项发生位置、基本违法事实等必要信息。
第六条 有奖举报应为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举报人有效联系方式。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只登记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
第七条 举报事项为本办法所列行为之一,且经受理 ,查处部门查证属实的,为有效举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举报无效:
(一)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不详,无法开展查处工作的,或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联系的;
(二)串通或唆使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或其他人员,为骗取奖励故意从事涉河湖违法行为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水资源污染等后果发生的;
(四)经受理,查处部门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举报人又无法进一步提供确凿事实的;
(五)举报的河湖违法行为正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六)属于有关部门正在查处中的涉河湖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事项的。
第八条 对涉河湖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区河长制办公室视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物品奖励。
第九条 举报方为负有河湖管护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博山区河湖管理委员会河长制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