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审计局
标题: 博山区审计局权责清单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54w/2023-517126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06 发布机构: 博山区审计局

博山区审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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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博山区审计局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审计报告的核查 3700001027001 其他权力 1.【法律】《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审计报告的核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核查业务操作规程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核查程序。 
3.规范结果运用。建立核查结果通报运用制度,促进提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社会审计的质量。
1.【法律】《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二)违反审计程序的;(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