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9-30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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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过程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

请公开

1        

决策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

精准推送   □其他



2        


建议提案
 
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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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

精准推送   □其他



3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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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

精准推送   □其他



4        


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

领导分工;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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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微一端   □发布会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5        


财政资金

年度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

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及说明,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及说明。(由政府网站链接到《淄博市预决算公开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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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微一端   □发布会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淄博市预决算公开平台



 

6        


行政权力
 
运行

权责清单

集中展示经清理确定的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总目录表;本部门权力总目录、分目录,分表及流程图,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一览表;经清理确定的取消的权力目录、下放的权力目录、转变管理方式的权力目录、承接的权力目录、冻结的权力目录等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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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7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检查及查处结果作出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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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推送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8        


网上政务服务


公开办事指南及流程、公共服务事项办件结果、企业及个人全生命周期事项办理指南、流程、过程结果查询等信息(通过链接到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实现)。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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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其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9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公共监管

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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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0  

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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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1  

开展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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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2  

按要求定期公开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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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时间、地点、形式、主题和内容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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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食品安全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热点问题落实情况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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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15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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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16  

回应

关切

回应

关切
 
 

主动回应

公开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社会热点,以及人民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等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转载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以及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重点事项等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按规定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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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互动回应

在收集分析研判舆情的基础上,针对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群众投诉咨询问题的互动回应、回复处理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按规定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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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监督

保障

监督

保障
 
 

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务舆情回应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政策解读制度、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政务公开考评制度、政府开放日制度、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等相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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