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秋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石蛤蟆”餐饮品牌收回并重新恢复“中华老字号”认定的建议》提案收悉,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商标职责,现就“石蛤蟆”餐饮商标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商标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经商标检索和调查了解,“石蛤蟆”商标,注册号为4548748,核定使用商品与服务类别为第43类,核定使用在:快餐馆;餐馆;自助餐厅;饭店;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假日野营服务(住宿); 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申请人为山东石蛤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05年03月21日,注册公告日期2011年03月21日,有效期限至2031年03月20日。目前商标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石蛤蟆”这一餐饮品牌商标已停用多年,同时该品牌与博山区有着广泛深厚的渊源,建议博山区整合各方资源,尽快收回这一餐饮品牌商标的所有权的问题。经检索,目前“石蛤蟆”在国际分类43类上,已有淄博市多个个人或企业提交注册申请,目前申请商标流程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或驳回复审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下一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积极开展商标业务指导活动,提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商标注册、运用和保护意识。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