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博山区美容行业宣传虚假广告误导和坑害消费者的提案答复
博山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125096号
建议人: 阎冰
主办单位: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1-06-05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尊敬的阎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博山区美容行业宣传虚假广告,误导和坑害消费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美容行业宣传虚假广告”的违法违规现象,我单位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加强监管,打造博山美容行业良好形象。

一、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媒体、新渠道加大宣传。二是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宣传条幅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同时通过召开专题讲座、召开培训会等丰富多样的日常宣传活动对于消费者开展宣传。使消费者明确什么是虚假广告。

二、畅通维权渠道。鼓励消费者及时对美容行业“虚假广告”这一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我单位对于通过“12345”政务热线、“12315”平台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较复杂有难度的案件,成立联合调查专案组,快速立案处理。

三、加强美容行业广告专项整治。各市场监管所在日常巡查中,对本辖区内美容店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处理后仍然不改的美容店,通过媒体公告其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倒逼美容经营者诚信经营,打造博山餐饮行业良好形象。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31

关于博山区美容行业宣传虚假广告,误导和坑害消费者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