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破博山区餐饮行业潜规则“禁止自带酒水”的提案
博山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125096号
建议人: 武斌
主办单位: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 2021-05-31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尊敬的武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破博山区餐饮行业潜规则“禁止自带酒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添加剂。

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餐饮界制定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其内容无效。

对于“禁止自带酒水”的违法违规现象,我单位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加强监管,打造博山餐饮行业良好形象。

一、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媒体、新渠道加大宣传。二是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宣传条幅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同时通过召开专题讲座、召开培训会等丰富多样的日常宣传活动对于消费者开展宣传。使消费者明确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餐饮店内“禁止自带酒水”的公示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等规定,不具备无法律效力,其内容无效。

二、畅通维权渠道。鼓励消费者及时对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这一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我单位对于通过“12345”政务热线、“12315”平台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较复杂有难度的案件,成立联合调查专案组,快速立案处理,截至目前,我局已对一家餐饮服务单位涉及到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加强环境建设。大力开展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创建一批餐饮行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通过树立行业标杆,督促引领餐饮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意识,诚信经营。对本辖区内大型酒店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处理后仍然不改的餐饮企业,通过媒体公告其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倒逼餐饮经营者诚信经营,打造博山餐饮行业良好形象。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31

关于打破博山区餐饮行业潜规则“禁止自带酒水”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