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瑞帅轻工制品厂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食品塑料瓶盖案处罚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3659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03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瑞帅轻工制品厂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食品塑料瓶盖案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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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202410

 

当事人:淄博瑞帅轻工制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4082995178H

所:博山区博山镇洪山口

法定代表人:崔永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3703041980******30

联系电话:1385******6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塑料瓶盖、瓶盖配件制造、销售;塑料颗粒、玻璃制品及附件销售;玻璃瓶包装服务;水标转印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要取得许可证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用塑料瓶盖,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局长批准于2024110日立案调查。2024年1月8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

经查,当事人2023年12月为淄博鹏晖轻工制品厂生产食品用不锈钢喷油壶瓶盖4800个,以上产品均已销售并发货,尚未开具发票,产品规格、销售价格、货值金额、成本价、违法所得详情见下表:

规格

数量

销售价

货值金额

成本价

违法所得

喷油壶瓶盖

4800个

3元/个

14400元

2.9元/个

480元

当事人现场存放2023年11月生产普通研磨器瓶盖1260只,规格为食品普通研磨器瓶盖,销售价为1.3元/只,货值金额1638元。

综上当事人违法生产食品用喷油壶瓶盖4800个、食品用普通研磨器瓶盖1260只,货值金额16038元,违法所得480元。

2024年1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220241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情况;

3202418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崔永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4、涉案产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产品生产情况;

5、产品采购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详情。

6、产品成本核算单1份,证明销售产品违法所得情况

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已得到当事人的确认并签字。

本局于20243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处告202413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0类)10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单元中》……5容器……44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瓶盖  规定你单位生产的食品保鲜盒盖属于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盖 你单位生产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我局对其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理由是企业经营困难,订单少,至今欠银行贷款未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对生产场所进行升级改造,需要资金投入,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本局对其进行调查后,及时进行改正,《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违法生产产品的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你单位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食品保鲜盒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食品研磨器瓶盖1260个。

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3、罚款16038元。

上缴国库。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章)

20243 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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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