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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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6-558266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2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6〕137号
当事人:淄博矢志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DLRP1F4E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山头街道颜山社区2号楼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帅
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矢志医药健康专营店”销售的食品“二十四味菊苣栀子茶茯苓葛根正品青钱柳桑叶百合栀子养生茶花茶”,在商品宣传页中宣称:降得下 稳得住,告别高酸 一身轻松”等宣传字样;“白蛋白肽口服液”,在商品宣传页中宣称“增强中老年人抵抗力”宣传字样;“人参阿胶八珍膏”在商品宣传页中宣称“调理姨妈 气血双补”宣传字样;医疗器械“葵花牌造口皮肤保护剂”、“葵花砭贴”,在商品宣传页中宣称“专攻儿童脚臭”、“畏寒肢冷”宣传字样,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的行为,提供不出相关证明材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及时改正,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4 月 29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