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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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6-557102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2-13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6〕34号
当事人:淄博顺德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34280479U
住所:博山区水印蓝山小区L#楼南侧负一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高富爱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顺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小葵花牌脾安泰口服液”广告宣传使用“调理脾胃 消化不良”、“麦冬枇杷叶甘草雪梨片”广告宣传使用“护嗓清肺”、“人参黄精枸杞饮”广告宣传使用“滋补强效 补肾强肾”、“北京同仁堂生物素维生素B6叶酸片”广告宣传使用“防脱发”等医疗用语,医疗器械“穴位压力刺激贴”广告宣传使用“减肥 祛湿 燃脂”表示功效的断言;在美团平台销售的食品“西梅果泥”广告宣传使用“瘦身 燃脂 排油”等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8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2 月 13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