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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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5356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1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519号
当事人:淄博百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CQDND33N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山头街道水印蓝山小区32号楼负一层
108室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李华贵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你单位在京东平台“康永平大药房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消毒产品“四季止痒王药膏”广告宣传使用“止痒 去癣”、“膝盖医用冷肤凝胶”广告宣传使用“颈椎腰椎肩周关节炎”、“口腔抑菌喷剂”广告宣传使用“西瓜霜”等医药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1 月 18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2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