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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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5355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1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市监处罚〔2025〕154号
当事人:张立新
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收到《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博烟移[2025]第008号)移送的张立新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收到移送材料后,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博山区山头街道神头农机宿舍东6号沿街营业房零售烟草制品,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5年7月16日,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房查获一宗卷烟,现场清点并先行登记保存。明细如下:泰山(白将军)33条、泰山(红将军)15条、泰山(硬红八喜)13条、泰山(颜悦)7条、泰山(心悦)7条、云烟(紫)5条、玉溪(软)4条、黄金叶(爱尚)4条、泰山(白将细支)3条、南京(炫赫门)3条、南京(十二钗薄荷)3条、泰山(望岳)3条、南京(红)3条、泰山(新品)2条、利群(软蓝)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泰山(琥珀)2条、贵烟(跨越)2条、龙烟(呈祥)2条、真龙(凌云)2条、黄山(红方印细支)2条、七匹狼(纯境)1条、利群(江南韵)1条、贵烟(萃)1条、红塔山(细支传奇)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南京(雨花石)1条、好猫(长乐九美)1条、中华(细支)1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芙蓉王(硬)1条、娇子(X)1条、黄鹤楼(软蓝)1条、黄鹤楼(硬银紫)1条、利群(新版)1条、泰山(青秀)1条、七匹狼(蓝)1条、天子(金)1条,共计39个品种137条卷烟。根据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查获的卷烟核价总价21030元。截止案发,违法经营总额为210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过程。
3、《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博烟移[2025]第008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于2025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告〔2025〕1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停止烟草零售,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420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博山区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