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5355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1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博市监当罚〔2025〕517号
当事人:淄博顺德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34280479U
住所:博山区水印蓝山小区L#楼南侧负一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高富爱
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顺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北京同仁堂人参黄精枸杞饮”广告宣传使用“特加前列腺专利菌”、“DHA藻油亚麻籽油核桃油凝胶”广告宣传使用“中老年专用DHA”、“红参玉灵膏”广告宣传使用“滋阴 养血”;在天猫平台“顺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益生菌粉”广告宣传使用“调理肠胃”、化妆品“特级珍珠粉”广告宣传使用“美白斑淡”;在美团平台“顺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赤小豆薏米茯苓茶”广告宣传使用“排毒祛湿”、化妆品“熊果苷乳霜”广告宣传使用“美白祛斑”、“颜大师美白洗面奶”广告宣传使用“控油”;产品“百部酊”广告宣传使用“特效”等宣传用语,提供不出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1 月 11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2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