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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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5153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2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5〕162号
当事人:孟杰
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93120****1
住址:博山区白塔镇大海眼社区
联系电话:139643****7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博烟移[2025]第007号)移送的孟杰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为查明案情,申请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孟杰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本案未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在位于白塔镇大海眼村大西门东侧150米南侧第一间房内零售烟草制品,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5年7月4日,博山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查获一宗卷烟,现场清点并先行登记保存。根据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查获的卷烟明细及核价如下:泰山(心悦)27.1条、单价160元,云烟(细支云龙)14条、单价150元,泰山(新品)7.8条、单价220元,玉溪(软)10.2条、单价230元,泰山(茉莉香韵)7条、单价500元,泰山(青秀)7条、单价140元,云烟(紫)6.5条、单价130元,泰山(琥珀)6条、单价150元,黄鹤楼(软蓝)5.9条、单价190元,金圣(滕王阁・紫光)6.4条、单价150元,苏烟(五星红杉树)4条、单价220元,红塔山(细支传奇)4.8条、单价180元,真龙(美人香草)3.6条、单价200元,南京(大观园爆冰)3.7条、单价300元,长白山(蓝尚)3.5条、单价200元,泰山(儒风细支)4条、单价300元,中华(软)3条、单价700元,黄鹤楼(天下名楼)4.4条、单价160元,黄金叶(乐途)3.2条、单价150元,南京(十二钗薄荷)3条、单价220元,黄金叶(爱尚)3.1条、单价160元,龙烟(呈祥)2条、单价150元,黄山(新制皖烟)2.7条、单价140元,黄山(黄皖)1条、单价200元,贵烟(跨越)2.7条、单价250元,黄鹤楼(硬银紫)2.4条、单价140元,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2条、单价500元,黄山(红方印细支)1.6条、单价200元,南京(十二钗烤烟)1.9条、单价280元,好猫(细支长乐)2.1条、单价160元,苏烟(软金砂)2条、单价450元,泰山(拂光细支)1条、单价420元,利群(江南韵)1.7条、单价260元,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单价350元,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条、单价300元,利群(软长嘴)2条、单价360元,利群(软蓝)1.6条、单价180元,玉溪(细支)1条、单价300元,云烟(软珍品)2条、单价240元,娇子(格调细支)2条、单价150元,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单价1000元,黄鹤楼(软1916)1条、单价1000元,泰山(合悦)1条、单价280元,钻石(荷花)1条、单价320元,天子(金)1条、单价200元,贵烟(萃)0.8条、单价180元,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0.3条、单价160元,兰州(桥)0.7条、单价210元,真龙(凌云)0.6条、单价150元,黄金叶(乐途硬)0.9条、单价200元,七匹狼(锋芒)1条、单价180元,七匹狼(纯境)0.9条、单价160元,芙蓉王(硬中支)1条、单价300元,哈尔滨(老巴夺)0.4条、单价110元,共计54个品种184.5条卷烟,合计41722.00元,截止案发,违法经营总额为41722.0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孟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5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孟杰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过程。
3、《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博烟移[2025]第007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4、孟杰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孟杰身有残疾的事实。
5、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一份,证明涉案卷烟的价格及违法经营总额。
6、孟杰出具的“关于家庭情况”的说明,证明其家庭困难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已得到出证人的确认并签字。
本局于2025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告〔2025〕1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孟杰身有残疾且家庭生活困难,参照《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免罚轻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当事人因残疾、重大疾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进行裁量。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344.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山东非税统缴平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1月 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