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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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4108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0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446号
当事人:淄博帝梵健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EBM6AG3L
住所:淄博市博山山头街道窑广花苑小区东门沿街营业房北数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孔超
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艾哈客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富硒软骨高钙黄瓜籽粉”广告宣传使用“补钙壮骨”、“氨基酸软骨钙片”广告宣传使用“骨质酥松”等医疗用语;京东店铺“逸赛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芡实赤豆薏米茶”,广告宣传使用“除湿气祛湿”、“葛根灵芝片”和“菊花枸杞决明子茶”广告宣传使用“护肝养肝”、产品“脚气保健膏”广告宣传使用“真菌感染”、产品“祛湿祛火保健贴”广告宣传使用“益气补虚”、产品“侧柏叶洗发皂”广告宣传使用“修护滋养”等医疗用语,医疗器械“医用穴位磁疗贴”广告宣传使用“减肥”表示功效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9 月 1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2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