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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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3598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8-05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407号
当事人:淄博榕敏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ECGGWH7C
住所:淄博市博山山头街道水印蓝山小区32号楼负一层113号
法定代表人:孔超
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韩牛山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南极磷虾油”广告宣传使用“血管硬化”、“DHA蓝莓叶黄素β胡萝卜素凝胶糖果”广告宣传使用“视力模糊”、“双黄当归栀子片”广告宣传使用“湿疹过敏”、“葛根灵芝片”广告宣传使用“养肝护肝”等医疗用语;医疗器械“医用退热凝胶”广告宣传使用“鼻腔黏膜修复”、“远红外关节凝胶”广告宣传使用“风湿 肩周炎”、“砭贴(胃肠型)”广告宣传使用“畏寒肢冷”等表示功效的用语。京东店铺“艾利莫森大药房旗舰店”内货号“1H速瘪痘”,广告宣传使用“修复痘印”等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8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8 月 5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2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