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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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3597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7-25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379号
当事人: 淄博康京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21MA3T8GWD6T
住所: 淄博市博山山头街道水印蓝山小区32号楼负一层118号
法定代表人: 于守敏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你单位在天猫商城“济仁祥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山楂茯苓颗粒”、“艾草祛湿足贴”、“金银花菊花茶”等广告宣传使用“排毒祛湿”、“去湿气排毒”、“养肝护肝”等医疗用语,保健食品“辅酶Q10软胶囊”广告宣传使用“心律不齐”医疗用语;京东商场“百年密氏(淄博)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医疗器械“造口皮肤保护剂”、“导光凝胶”、“甲沟炎医用凝胶”等广告宣传使用“压疮褥疮”、“顽固股癣”、“甲沟炎专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食品“枸杞桑葚红枣茶”、“复合钙片”广告宣传使用“强肾生精”、“骨质酥松”医疗用语,化妆品“美白隔离水晶防晒喷雾”广告宣传使用“隔绝99.9%紫外线”,提供不出证明材料,保健用品“瘦身保健贴”广告宣传使用“减肥”;美团平台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用垫巾”广告宣传使用“妇科专用检测护垫”表示功效的断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博山区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7 月 25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