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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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3199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6-0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273号
当事人: 淄博爱悦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4MADHJTUJ50
住所: 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水印蓝山小区32号楼负一层108
营业室
法定代表人: 张克利
你单位在京东商城“沃嘉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人参百合玉竹罗汉果片”等广告宣传使用“养肺护喉”等医疗用语,保健食品“钙维生素D软胶囊”广告宣传使用“腰腿疼痛”医疗用语;产品“达克罗宁”广告宣传使用“敏感早泄”医疗用语,“医用跖疣凝胶”、“腱鞘炎膏药”广告宣传使用“跖疣七天除”、“七天根除腱鞘炎”提供不出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博山区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6 月 2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2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