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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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1860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0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249号
当事人: 淄博福祥德健康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214932334502
住所: 博山区山头街道水印蓝山32号楼负一层11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金玉
你单位在天猫商城“泰兴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DHA藻油核桃油叶黄素酯凝胶糖果”、“免疫球蛋白多肽片”、“纳豆红曲地龙蛋白片”、“蒲公英菊花决明子枸杞茶”、“双瓜三参石斛桑叶片”、“藿香清口汤”、“天麻杜仲三七片”等广告宣传使用“护眼”、“提升免疫”、“呵护心脑血管”、“视力模糊”、“养肝”、“口苦口臭”、“补肾”等医疗用语,医疗器械“穴位压力刺激贴”广告宣传“降糖贴”功效;拼多多平台“百年密氏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深海鱼油软胶囊”、“血红素铁富铁软胶囊”、“南极磷虾油”、“深海多烯鱼油”、“酸枣仁膏”等广告宣传使用“降血脂”、“气血双补”、“血管硬化”、“安神”等医疗用语,医疗器械“医用退热凝胶”使用“灰指甲”表示功效的断言,销售的日用品“男士足浴包”、“湿疹喷剂等使用“温阳补肾”、“专攻顽疹”;“济仁祥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软骨钙片”广告宣传“补软骨 护关节”等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5 月 6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2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