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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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1860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0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254号
当事人:淄博顺德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34280479U
住所:博山区水印蓝山小区L#楼南侧负一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高富爱
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顺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白云山儿童益生菌”广告宣传使用“调理肠胃脾胃”、“北京同仁堂软骨钙片”广告宣传使用“骨质酥松”、保健食品“艾司咪达辅酶Q10软胶囊”广告宣传使用“心慌心悸”等表示功效的断言,产品“苍耳子白芷抑菌液”广告宣传使用“专攻鼻炎问题”表示功效的断言,食品“迪巧乳钙凝胶糖果”广告宣传使用“婴幼儿钙片”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医疗器械“砭贴”广告宣传使用“30秒快速渗透”等表示功效的断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5 月 6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2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