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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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1614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4-1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214号
当事人:淄博御仙国堂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2MA3PW99NXF
住所: 博山区山头街道水印蓝山32号楼负一层112室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张克利
你单位在京东平台“百年密氏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L精氨酸牡蛎锌硒多维小蓝片”、“N乙酰神经氨酸DHA咀嚼片”、“多维益生菌氨基酸蛋白营养粉”、“黄精鹿血多肽达迷草叶植物饮料”、“青钱柳叶玉米须桑叶茶”、“党参黄芪红枣桂圆枸杞茶”等广告宣传使用“补肾壮阳”“增强记忆力”“肠胃虚弱”“脂肪肝”、“补气养血”等医疗用语;产品“二十四味艾姜泡脚包”使用“失眠多梦”医疗用语及多个产品宣传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山东非税统缴平台。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