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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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1613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4-1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213号
当事人: 山东每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3MAC1B1P36J
住所: 博山区山头街道河北东社区执信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庆涵
你单位在京东商城“鹊舒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北京同仁堂益生菌粉固体饮料”、“富硒高钙羊奶粉”、“蝉花虫草男士奶粉”、“女士高铁高钙奶粉”、“高钙骆驼乳粉”“复合维生素B族片”、“蛋白粉固体饮料”、“南极磷虾油”等广告宣传使用“增强肠胃免疫”、“助力强劲骨骼”、“增强免疫力”、“减肥”、“备孕怀孕叶酸补品”、“降血脂”,化妆品“致朵绵羊油嫩肤保湿霜”广告宣传使用“修护滋养”等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30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财政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博山区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