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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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1456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1-24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70号
当事人:淄博顺德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34280479U
住所:博山区水印蓝山小区L#楼南侧负一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高富爱
身份证件号码:37282719********27
联系电话:132******86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阚金厂 ,执法证号: 15030330015
执法人员: 刘凯 ,执法证号: 15030330024
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顺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保健食品“南极磷虾油”广告宣传使用“血脂粘稠”、保健食品“蓝莓叶黄素酯果汁软糖”广告宣传使用“护眼”、保健食品“氨糖软骨素钙片”广告宣传使用“护关节”、保健食品“辅酶Q10软胶囊”广告宣传使用“心律不齐”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医疗器械“硅酮疤痕凝胶”广告宣传使用“祛疤”等表示功效的断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