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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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1449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0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S1号
当事人: 淄博德百顺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4MADGYY8D0N
住所: 博山区山头街道水印蓝山32号楼负一层110室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高汉磊
身份证件号码: 37032319********30
联系电话: 132******86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阚金厂 ,执法证号: 15030330015
执法人员: 刘凯 ,执法证号: 15030330024
你单位在淘宝平台“鹊医世家旗舰店”销售的食品“九阳圣元丸”、“氨糖软骨素钙片”、“南极磷虾油凝胶糖果”、“牡蛎玛咖片”、“复合益生菌冻干粉”、“古法手做御宝丸”、“鹅肌肽”、“DHA蓝莓叶黄素β胡罗卜素凝胶糖果”广告宣传使用“温肾固精”、“骨质酥松”、“血管硬化”、“阳痿早泄”、“提高免疫力”、“补肾壮阳”、“降低尿酸”、“缓解眼疲劳”等医疗用语;销售的医疗器械“穴位压力刺激贴”、“导光凝胶”使用“专攻富贵包”、“带状疱疹”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在京东商城“济葵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北京同仁堂益生菌固体饮料”使用“减肥”等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