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
---|---|---|---|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0976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3-1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市监处罚〔2024〕Y16号
当事人:张兆成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22024年3月18日,本局向博山区监察委员会发送《案件协助调查函》,调取与原淄博市博山区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王征有关的行贿人相关案卷材料,2024年4月8日,本局收到博山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对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张兆成的询问笔录、从淄博市博山区人民医院调取的药品入库明细材料。经领导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对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张兆成、法定代表人戚兵、销售部经理司坤进行了询问。
经调查,张兆成是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2013年至今一直在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干销售工作。张兆成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医院供应复方黄藤洗液这种药品,按照每瓶1元计算后凑整分多次送给王征提成4700元。2023年1月1日至6月1日,张兆成共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医院供应复方黄藤洗液瓶数共计480瓶,这480瓶的提成张兆成还没给王征。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在2019年至2023年6月期间共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医院供应复方黄藤洗液瓶数共计5280瓶,销售金额224743.20元。2023年5月,王征帮忙新增药品采购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成功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医院供应硫酸罗通定注射液、注射用赖氨匹林这两个药品。张兆成为了和王征搞好关系,以后能多采购这两个品种的药品,以便更好地和淄博市博山区人民医院开展业务,张兆成送给王征5000元好处费。王征帮忙新增硫酸罗通定注射液、注射用赖氨匹林这两个药品,张兆成送给其5000元之后,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医院供应了硫酸罗通定注射液100支,销售金额4980元,供应了注射用赖氨匹林供应了500支,销售金额24000元。根据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税收证明及购进票据,其购进上述三种药品货值金额209060元。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对张兆成在药品购销中给予药品采购人员(原淄博市博山区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王征)财物的行为毫不知情,张兆成的上述行为系个人行为,与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无关。经调查,张兆成的收入与其药品销售量无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博山区监察委员会询问笔录、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张兆成行贿及药品销售情况的情况;
2.博山区监察委员从淄博市博山区人民医院调取的药品入库明细材料,证明张兆成行贿期间药品销售情况;
3.授权委托书及当事人张兆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张兆成情况;
4.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主体情况;
5.授权委托书、药品质量保证协议、随货同行、发票复印件,证明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张兆成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医院销售药品的情况;
6.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税收证明,证明上述3种药品销售情况及缴税情况;
7.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增员证明,证明张兆成与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8.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3种药品的采购入库明细表、流向及购进票据、发票复印件,证明上述3种药品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9.《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本局限期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材料情况;
10.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证明,证明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认为张兆成的行为与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在药品购销中给予药品采购人员财物无关的情况;
11.对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兵及销售部经理司坤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张兆成在药品购销中给予药品采购人员财物一事毫不知情的情况;
12.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一份当事人张兆成齐商银行工资明细(2022年2月至2023年7月),一份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员工工资表(2018年11月至2022年1月),一份工作汇总表,证明当事人张兆成的工资金额与销售给淄博市博山区人民医院的药品数量无关;
13.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司坤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14.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一份QH-ZD016药品销售管理制度,证明淄博奇恒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有明确规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能采用商业贿赂等手段的行为。
以上证据材料,已由当事人或出证人签字认可。
2025年02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5]Y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内容如下:“1.本案事实认定错误;2.本案法律适用错误。”经本局研究,上述申辩内容本局不予采纳。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构成了在药品购销中给予药品采购人员财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张兆成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张兆成依法减轻处罚,罚款1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或淄川区或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0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