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0847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11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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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520

当事人:王德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编号TD**                                

经营地址白塔镇淄博峰旭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掩的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德忠                                 

身份证件号码:**

2024125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芹菜甲拌磷项目超过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不合格食品。2025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芹菜。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本案我局未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执法人员于20251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称该批次芹菜是从张店区鲁中蔬菜批发市场王笃海处购进,共购进25kg,购进价格2.4/kg,抽检时是按2.4/kg销售的,抽检3.3kg,其余已以2.8/kg的销售价格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当事人提供出票据和合格证明,但是未能提供出供货商资质。

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向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案件协助调查函,请其帮助协查材料的真实性。经协查,王笃海称上述进货材料是王德忠后来找他补的,他不认可自己是该批次不合格芹菜的供货商。针对王德忠未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执法人员已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在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存在经营甲拌磷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68.68[25-3.3kg×2.8/kg+3.3kg×2.4/kg =68.6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德忠的身份证、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的主体资格和被询问人的身份;

2、检验报告、抽样单各一份,证明不合格芹菜的抽样情况及检验结果;

3202517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不合格芹菜的库存情况。

42025113日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合格证明各一份,证明不合格芹菜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5、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一份,证明王笃海不认可为当事人的供应商。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王德忠经营的芹菜经抽检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8.68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或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3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