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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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0842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2-2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116号
当事人: 淄博高茂健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4MADX9G0X3W
住所: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窑广花苑小区东门沿街
营业房北数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孙运杰
身份证件号码: 37131219********18
联系电话: 187******83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阚金厂 ,执法证号: 15030330015
执法人员: 刘凯 ,执法证号: 15030330024
你单位在天猫商城“柏佳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维生素B6生物素片”广告宣传使用“防脱密发”、“N-乙酰神经氨酸DHA咀嚼片”广告宣传使用“满分记忆 聪明大脑”、医疗器械“远红外理疗贴”广告宣传使用“肩周炎三次消”、“造口皮肤保护剂”广告宣传使用“去痣点痣”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食品“参杞黄精九宝茶”广告宣传“适用腰酸背痛”、“虾青素胶原蛋白片”广告宣传“减少色斑”、“南极磷虾油”广告宣传使用“血管硬化”、“复合维生素B族片”广告宣传“减脂”、“八宝养肾茶”广告宣传“强肾”;日用品“艾草足浴包”广告宣传“活血化瘀”、“漏尿贴”广告宣传“修复盆底肌”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和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博山区等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2 月 26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